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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七月後,得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者,其漁船應為大目鮪組漁船,曾承受他船轉讓或取得前條主管機關再分配之大目鮪配額,累計達三百三十公噸,且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
依前項申請取得之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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