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主管機關於每年七月後,得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配額。申請前項配額者,其漁船應為大目鮪組漁船,曾承受他船轉讓或取得前條主管機關再分配之大目鮪配額,累計達三百三十公噸,且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依前項申請取得之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