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我國於大西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及各鮪延繩釣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鮪延繩釣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當年度我國於大西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