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取得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主管機關得公告由取得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資格者提出申請,不受第八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申請前項作業許可之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報送主管機關依序遞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