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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70條

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鮪延繩釣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一,鰹鮪圍網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
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得於許可轉載日或其後三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或船長應於轉載前申請變更,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轉載:一、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轉載者。
二、海上轉載預定地點變更超過二十四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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