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轉載捕撈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二、列名在WCPFC或IATTC運搬船名單之非我國籍運搬船,且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兼營運搬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