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漁船於庫克群島、法屬玻里尼西亞及吉里巴斯等國圍繞之封閉公海(以下簡稱東邊袋狀公海)內目擊我國籍或其他國籍之漁船時,經營者或船長應在離開東邊袋狀公海後十五日內填具於東邊袋狀公海目擊報告,通報主管機關;目擊報告格式如附件十七。漁船於東邊袋狀公海作業,應保持與他國專屬經濟海域距離五浬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