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八條與其他漁船互換洋區或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單船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漁獲配額,且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以下列規定為限:一、大釣船:三百三十公噸。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