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小釣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小釣船於赤道以北海域作業,不得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前項所稱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長鰭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