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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捕撈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捕撈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不核給漁獲配額。
已核給者,主管機關依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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