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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要求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最近一年內有該情形達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營者或從業人有前項前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有前項後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廢止之。
從業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收回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二年以下,或廢止之;經收回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且有第一項後段情形者,廢止其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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