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受託經營岸置處所之經營人(以下簡稱經營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終止其委託經營管理:一、疏於管理,致大陸船員脫逃。二、無正當理由,未依所報運送管理計畫之運送路線運送大陸船員。三、未依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之一辦理。四、收容大陸船員逾最大可收容人數。五、岸置處所消防安全設施未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六、未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契約。七、未備置足額專業或專責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