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岸置處所應具備寢室、盥洗設備、餐廳、管理中心、曬衣場所、文康休閒場所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設施,並應符合消防及建築等法規之規定。岸置處所至少應具有安置五十人以上之規模;其房屋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