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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解僱、轉換雇主或於國外送返之日起七日內,其仲介機構應製作異動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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