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勞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漁船船主名稱、大陸船員姓名及其服務船舶名稱、作業漁場區域、職務及契約期限。二、大陸船員之工資、投保保險種類及金額、交通費及支付方式。三、大陸船員勞動保護、於暫置場所休息與避險之權利、食、宿、福利。四、大陸船員應遵守之事項。五、漁船船主應提供之福利。六、糾紛調處及違反契約處理方式。七、其他經雙方議定事項。前項勞務契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契約範本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保險種類及金額,應依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