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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依據訴願之決定或行政訴訟之判決為更正登記時,於相當事項欄註明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並將被更正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
前項情形其更正涉及漁場時,應將新漁場圖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其登記號數。
另於原漁場圖訴明因更正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原漁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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