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左列各款,應就原登記附記之:一、登記人姓名、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二、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之變更。前項附記,引用原事項號數,記載於事項號數欄,其號數左側註明附記某號,並於原登記之事項號數左側,註明附記某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