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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左列各款,應就原登記附記之:一、登記人姓名、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
二、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之變更。
前項附記,引用原事項號數,記載於事項號數欄,其號數左側註明附記某號,並於原登記之事項號數左側,註明附記某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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