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漁業權人,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抄發漁業冊,或閱覽漁業冊及其附屬文件。為前項之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記載左列各款: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二、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三、申請事項及目的。四、申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