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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權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漁業冊登記用紙,每份一頁,每冊五十頁,每頁依次編號。
前項用紙不敷記載時,應編製新用紙,以同一登記號數及頁數接續登記;並於原用紙之登記號數下及頁數左側以括弧註明第一字樣,於新用紙之登記號數及頁數下以括弧註明第二、第三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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