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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紀錄器無作業時數可勾稽時,以最後五次中最高三次之購油平均作業時數之百分之八十,核計該次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其經查明不可勾稽係非可歸責於漁業人者,應於下次加油時,補足其漁業動力用油量達平均作業時數之百分之百。
但遠洋漁船,以最後五次中最高三次之購油平均作業時數之百分之百核計。
有前項所定紀錄器無作業時數可勾稽者,漁業人應向本院農委會通報及換裝後,始得再購買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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