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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依本標準所定用油量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
但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得享有補貼款。
前項免徵之貨物稅、營業稅,其稅額之計算,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漁業人購買依本標準所定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用油量,仍不敷實際作業需求者,得增購加滿油槽以內之油量;其增購之油量,不得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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