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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依本標準核算之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每次最高以加滿油槽為限,賸餘未加注油量不得保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院農委會書面同意,得保留賸餘未加注油量:一、漁船因上架維修保養或卸魚導致重心不穩,有先加注部分油量穩定船身之必要。
二、加油過程中,因船體或油槽破損,有緊急修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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