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依本標準核算之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每次最高以加滿油槽為限,賸餘未加注油量不得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院農委會書面同意,得保留賸餘未加注油量:一、漁船因上架維修保養或卸魚導致重心不穩,有先加注部分油量穩定船身之必要。二、加油過程中,因船體或油槽破損,有緊急修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