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