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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法所稱漁業權如左:一、定置漁業權:係指於一定水域,築磯、設柵或設置漁具,以經營採捕水產動物之權。
二、區劃漁業權:係指區劃一定水域,以經營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權。
三、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以經營左列漁業之權:(一)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二)養殖水產動植物之漁業。
(三)以固定漁具在水深二十五公尺以內,採捕水產動物之漁業。
前項專用漁業權之申請人,以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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