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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一、區漁會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全國漁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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