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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漁會漁民小組選舉改選後之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理事長召集,以出席會議之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選舉理事、監事。
逾期不召集或原任理事長無法行使職權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原任理事一人召集之。
基層漁會依前項召集之會員(代表)大會,應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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