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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應依左列規定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宜:一、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每一投票所置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
監票員由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
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漁會之聘任職員擔任,聘任職員不足時,得由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擔任。
二、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置監票員二人、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各一人。
監票員由選舉人或罷免案之投票人互推,無法互推時,得由主席指定。
發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由漁會之聘任職員擔任。
漁會聘請當地公正人士辦理前項第一款選舉事務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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