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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漁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左:一、漁民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漁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
但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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