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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漁會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漁會應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及書面通知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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