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審查,由下列人員組成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二、有上級漁會者,上級漁會指派之代表一人。三、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員三人。資格審查小組由漁會理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主管機關應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