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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漁會甲類會員實際從事漁業合於下列各款資格情形之一者,得登記為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一、遠洋漁民最近一年實際出海從事遠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
二、近海漁民最近一年實際出海從事近海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
三、沿岸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出海從事沿岸漁業勞動達四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淺海養殖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淺海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者;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文件。
五、魚塭養殖漁民:(一)自有或使用他人魚塭土地面積○‧二公頃以上之魚塭養殖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者。
(二)最近二年每年受僱從事養殖勞動達六個月以上之受僱魚塭養殖漁民,持有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文件者。
六、湖泊、河沼漁民最近二年每年實際從事湖泊、河沼漁業勞動達六個月以上,持有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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