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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屆滿為止。
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
但有第十六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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