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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上級漁會以其下級漁會為會員。
下級漁會參加上級漁會之代表,由該漁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級漁會理事長為其上級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及漁會聘、雇人員。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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