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出資,指由二個以上漁會擔任發起人共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認股行為;所稱投資,指取得漁會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為,或由二個以上漁會取得符合本法第四條所定漁會任務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為。漁會出資新設銀行或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者,或漁會投資銀行或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銀行者,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