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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理漁會出資或投資之申請案,直轄市、縣(市)漁會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案件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者,審查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屆期不補正者,得逕予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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