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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漁會依業務需要及員額,得設部、場(廠)、辦事處、股,並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部(股):(一)未滿三十人,得分股辦事;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三十人以上者,始得分部辦事。
部以下得設股;每部不得少於二股,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漁會依其興辦事業需求得設部、場(廠)。
三、漁會為服務轄區偏遠地區漁民得設辦事處。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每設一辦事處,得增置員額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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