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81條

漁會得編列特別費,其每月額度為總幹事每月薪資之百分之七十。
但漁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其每月額度減半。
當月特別費如有賸餘,得轉入同年度以後月份繼續支用;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特別費之報支,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書明原因,經總幹事簽章後報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