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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漁會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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