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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漁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漁會總幹事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
但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準用前條規定代理之。
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總幹事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
但總幹事不予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理事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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