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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漁會員工請假或出差,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或公差單申請之。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以口頭申請,並委託他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漁會員工辦理婚假、喪假、三日以上病假、產假、陪產假及安胎假之請假手續時,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總幹事請假三日以上時,由理事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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