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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
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
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
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保存其勞工之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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