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保存其勞工之出勤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