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漁會聘僱編制員工,應發給聘僱通知書,並載明職務、等級、薪給及到職期限。
總幹事之聘任通知書應載明比照本屆理事會任期之聘期。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收到聘僱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填具到職報告,檢具履歷表、體檢報告及戶籍資料,向漁會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不予聘僱。
總幹事收到聘任通知書後十日內,應填具到職報告,檢具履歷表、體檢報告及戶籍資料,向漁會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不予聘僱,並由主管機關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登記公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