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一、聘任人員:指經由漁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職員。二、編制員工:指聘任人員及漁會僱用之技工、工友。三、特約人員:指漁會依勞動基準法所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需求僱用之人員。四、員工:指編制員工及特約人員。五、勞工:指總幹事外,與漁會有勞雇關係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