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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漁會各部門主管職務出缺時,應由經全國漁會辦理之主管儲備培訓合格人員中優先擔任。
無合適人選時,得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之人員暫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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