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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取得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漁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
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五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之範圍內,與漁會合意約定之。
取得第十五條第三項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至漁會擔任技工、工友時,免再受新進技工、工友訓練。
其任用職等依附表五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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