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漁港得依其使用需要,設下列各類碼頭:一、卸魚碼頭。二、加油碼頭。三、加冰碼頭。四、加水碼頭。五、修護碼頭。六、補給碼頭。七、休息碼頭。八、公務碼頭。九、其他專用區域碼頭。前項碼頭之位置及長度,除前項第九款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外,由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