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一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二類漁港之漁港區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漁港區域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