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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船長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理事宜,其職掌如下:一、監督指揮全體船員綜理航行及漁撈作業,如係兩艘以上漁船合組作業時,其從船船長應受主船船長之指揮。
二、漁場之選擇、作業位置之選定及漁撈技術之指導。
三、漁船漁具及航海、漁撈儀器等之使用與保養。
四、應熟知本船之構造與性能,並隨時注意安全檢查;卸任時,應將本船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之船長。
五、航行中遇有他船呼救時,應立即施以救援。
但本船亦在危險狀態時,不在此限。
六、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七、隨時記載,並查閱航海及作業日誌。
八、對實習人員之指導及考核。
九、航行中遇有下列情事,應將事實始末、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航海日誌,檢送最初到達港之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一)本船遭遇海難及危險事項。
(二)發現他船碰撞或遇難。
(三)救護遇難船隻或人命。
(四)對於船員過失處分。
(五)船員失蹤、死亡、傷害、染患傳染病。
(六)其他重要事項。
十、依船員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
十一、應提供漁業觀察員執行任務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十二、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在置有船副之漁船,由船副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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