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因案通緝中。但受緩刑之宣告或保護管束期間,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出海作業,不在此限。二、依法受撤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處分未滿二年。前項第一款之查證,主管機關得請司法及警察機關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