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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或期滿換發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因案通緝中。
但受緩刑之宣告或保護管束期間,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出海作業,不在此限。
二、依法受撤銷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處分未滿二年。
前項第一款之查證,主管機關得請司法及警察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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