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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船員出海作業或漁業觀察員隨漁船出海執行任務時,應攜帶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並應攜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未攜帶者或收回漁船船員手冊處分期間者,不得出海。
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於有效期限內因相關欄位不敷使用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二張。
二、原領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發:一、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二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遺失切結書。
漁船船員依前二項申請換、補發漁船船員手冊,經查核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
但符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無僱傭關係者或服務於漁業訓練、巡護及研究等公務之漁船者,或漁業觀察員,免附。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換發、補發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以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有效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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