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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各漁區之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二、最近五年內拍攝之下列彩色船舶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中英文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其尺寸不得小於十二公分乘以七公分:(一)呈現右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一張。
(二)呈現左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一張。
(三)直接從船後方拍攝船艉之照片一張。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魷釣漁船應依前條規定,於填具申請書時選擇其作業漁區,作業漁區可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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